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