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