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条有效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告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人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主。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