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卫生、教育、文化、宣传部门及各社会团体,有义务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卫生素质,造成人人讲卫生的社会风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