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十六条已废止天然游泳场的水源不得污染。人工游泳池的水质,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应定期消毒和更换。颁发游泳证件,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健康检查,禁止介水传播的疾病患者入池游泳。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