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天然游泳场的水源不得污染。人工游泳池的水质,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应定期消毒和更换。颁发游泳证件,必须严格进行卫生健康检查,禁止介水传播的疾病患者入池游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