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的经济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