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动群众在规划的宜林地积极造林、育林,促进森林资源稳定增长。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