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林业建设应注重生态效益,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因地制宜地、有计划地发展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建设林、果、桑商品生产基地。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