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工作,培育公众生活垃圾分类的文明意识和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文明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与生活垃圾减量减排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车站、场馆、公园、饭店、商场、超市、商铺、商用写字楼、市场等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者,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减排的宣传。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