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加大投入,提高垃圾分类管理的产业化、科学化、现代化水平,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策和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减量减排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指导、落实等工作,引导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