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减量减排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农村生活垃圾不出户处理。(一)可用于沤肥的垃圾,包括鲜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可沤肥物,以堆肥、还田等方式处理;(二)农村可燃烧的垃圾,用于生活燃烧,包括秸秆、玉米芯、干植物枝茎叶、废弃纸等可燃烧物,燃烧产生的废弃物用于积肥;(三)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监督、指导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农用地膜、废食用菌袋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