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鼓励农村生活垃圾不出户处理。

(一)可用于沤肥的垃圾,包括鲜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可沤肥物,以堆肥、还田等方式处理;

(二)农村可燃烧的垃圾,用于生活燃烧,包括秸秆、玉米芯、干植物枝茎叶、废弃纸等可燃烧物,燃烧产生的废弃物用于积肥;

(三)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监督、指导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农用地膜、废食用菌袋等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