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按照规定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