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依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制定本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规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区域生活垃圾分类规范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