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被授权单位应按授权的规定项目和范围进行计量检定。违者,责令停止授权的计量检定,吊销其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停止使用授权的计量检定印、证,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