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被授权单位应按授权的规定项目和范围进行计量检定。违者,责令停止授权的计量检定,吊销其计量检定授权证书,停止使用授权的计量检定印、证,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11月2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