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碘缺乏病区的单位或者公民擅自购买,食用非碘食盐的,由地方病防治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采取补救措施,酌情令其负担所需费用,并给予批评教育。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3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