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先行区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将先行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先行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