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水资源有偿使用标准应当与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一用途取水的,地下水有偿使用标准高于地表水有偿使用标准,水资源超载地区有偿使用标准高于临界超载地区和不超载地区有偿使用标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