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分配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调度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取用水计划,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