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排污口定期组织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对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并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入黄河排水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沟综合治理,减少入黄河排水沟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入黄河排水沟水质达到目标要求。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