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排污口定期组织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对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并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
入黄河排水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沟综合治理,减少入黄河排水沟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入黄河排水沟水质达到目标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