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