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