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或者代表团可以向市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询问的内容,应当与会议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有关。

主席团、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