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