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