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本人拒绝接受提名的,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