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