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关于调整方案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