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市级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市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