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