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