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