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并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各次会议举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代表出缺和补选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