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