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铁路安全管理制度。旅客以及其他人员进出站、乘车应当遵守铁路安全管理制度,服从铁路运输企业管理,文明乘车、安全乘车。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乘车凭证载明的时间、席别、座(卧)席乘车。旅客无票、越站乘车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列车超员影响铁路安全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要求无票、越站乘车旅客下车。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出站及乘车,其监护人或者陪同人员应当加强监护,共同维护运营安全秩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