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安全检查主体责任,对进入铁路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