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二十一条有效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