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安全隐患,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排除;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立即通报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