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铁路安全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将爱路护路教育与平安校园建设相结合,增强学生铁路安全防护意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