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年12月9日
施行日期
2021年12月9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0月27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会议决定,对《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十、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将其中的"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修改为"备案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