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 Issuing authority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9, 2021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9, 2021
- Articles
- No article structure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0月27日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会议决定,对《淮安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十、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备案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将其中的"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修改为"备案内容依法发生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