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已修改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