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