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