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将下列事项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范围:(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二)建设秸秆收贮点(站);(三)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作业;(四)研究、开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五)实施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项目。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