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将下列事项纳入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范围:

(一)购置秸秆综合利用设备;

(二)建设秸秆收贮点(站);

(三)秸秆收割、打捆、运输等作业;

(四)研究、开发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五)实施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等项目。

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