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科技创新,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科技示范基地,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训,提升秸秆综合利用的技术能力。

支持科研单位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和设备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