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有效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有权机关认定房地产附有违法建筑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该房地产实施转让和抵押限制。城市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等有权机关认定其违法情形消除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解除转让和抵押限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