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有效房地产转让包括:(一)买卖;(二)赠与;(三)产权调换;(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