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或者侵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降低或者取消其开发资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