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逾期不补办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