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已收转让价款一倍以下的罚款:(一)将已经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再出售给他人;(二)未明示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事实而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他人;(三)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