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一条有效拟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已设立抵押权的,经向购房人明示该房地产已抵押的情况,或者解除抵押后方可销售。预售人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